北宋大乐中的秦筝
北京中器研究院 2013/7/14 14:29:55 点击:1833次
北宋时的祭亨郊庙所用大乐,与唐代不同。唐代的大乐不用秦筝,而宋代却一度用秦筝。尽管曾有人多次提出“废筝”的问题,却始终未能废掉。
宋代大乐的确定,是在真宗景德三年(1006)八月,上御崇政殿召集大臣议乐时确定的“乐府制度”中肯定的。《宋史?乐志一》,曾说,当时“筝、瑟、筑三色合奏,迭为一曲”(卷126)。
到了景祐元年(1034),集贤校理李照曾建议改制大乐。翰林侍读学士冯元在诏乐时,曾说:
前朝圣制乐,取法非一,故有十三弦筝(同上)
同时坚持“如日制便”。可见此时筝仍是大乐中乐器之一。
到了元丰二年(1079),在一次“评定所以朝会乐”时,有人竟公开提出:
其筝、阮、筑悉废。(《宋史、乐志二》)
后来经过一场辩论,太常寺却坚持旧仪,提出:
其堂上钟磬,庭中歌工与筝筑之器,从上仪便。(《宋史》卷127 )
从而结束了这场辩论。可是,过了一年,即元丰三年(1080)五月,朝廷诏刘几等议乐时,杨杰等人又认为先大乐有七失。其一就是:“阮、筝等与钟、磬不合”,主张取消筝、阮筝乐器。结果,在太常的坚持下,上述动议又被否决了。崇宁元年(1102) ,在一次议大乐的过程中,一些人又认为“筝、筑、阮,秦晋之乐也。”主张取缔(《宋史》卷128 ) ,结果仍被否定。这样,秦筝在宋代朝廷中,虽有人多次提出废弃,但仍保留了下来,面且成为大乐中不可缺少的乐器。
进而筝在教坊、云韶、燕乐、钧容直中,都占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如云韶大曲十三种,春秋三大宴所奏十八调四十大曲,法部所奏法曲二部,共55 曲,均用筝(《宋史》卷142 )。从而也确保了筝在朝廷乐舞中不可动摇的地位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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