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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琴音律和音准介绍

北京中器研究院   2009/11/19 11:31:16   点击:4304次

1、对“音律”二字正确的释解  
目前我国有关音乐理论方面的书籍、教材中对“音律”概念的释解不够清楚明白。  
例如:乐音体系中各音的绝对准确高度及其相互关系称为“音律”。   
又如:乐音的绝对准确高度称为“音律”。   
目前我国音乐大专院校的音乐理论方面的老师都是让学生们死记硬背以上“音律”概念。  
本人对“音律”二字的正确释解:  
音律是由“律”和“音”二字组合而成。“律”是构成律制的基本单位;“音”是构成音阶的基本单位。当用数学方法对各律的音高和音程关系作出精密的规定,形成一种体系时,称为“律制”。不同律制产生的音阶体系(亦称“乐音体系”)中各音的绝对准确高度有所不同。律制和音阶体系中各音的绝对准确高度,称为“音律”。  
2、阐述了古代中国的“三分损益律”不是欧洲的“五度相生律”,而是我国的“上五下四度相生律” 本人经过论证:古代中国的“三分损益律”不是欧洲的“五度相生律”,而是我国的“上五下四度相生律”。且,目前世界上的调律师在钢琴上分“十二平均律”采用的所谓欧洲的“四五度循环法”,实际上就是古代中国的“三分损益法”,即“上五下四度相生法”。  
3、论证了如果“五度相生法”向下五度连续生律,到达八度时则比纯八度少24音分  
目前我国最权威的有关音律方面的书籍《律学》(缪天瑞 人民音乐出版社出版)中,只对“五度相生法”由c音开始向上五度连续生律,到达八度时比纯八度多24音分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但是,笔者经过认真充分的论证:“五度相生法”如果由c音开始向下五度连续生律,到达八度时则比纯八度少24音分。  
这一论证结果,直接而准确地揭示了让世界上的调律师们深感疑惑的问题,即为什么在钢琴调律中,“生律方法”不同分“平均律”时,如用上五下四度相生法和上四下五度相生法分“平均律”时,四度、五度会有负、正拍音之分的问题。  
4、缜密论证了目前我国及世界上的调律师在钢琴上分“平均律”所采用的四度、五度和大三六度、小三六度“拍音”数据都是错误的  
目前我国及世界上的钢琴音律比较混乱。本人经过缜密的论证:其主要原因就是我国及世界上的调律师在钢琴上分“平均律”所采用的四度、五度和大三六度、小三六度“拍音”数据都是错误的。正是这种原因,不但导致了我国及世界上钢琴音律比较混乱,而且也导致了我国及世界上从事音乐专业的人士(包括调律师)及学习音乐的人们不知道钢琴音律何为准?何为不准?  
错误的钢琴调律理论书籍有:  
1、《钢琴调律与有关技术》美V.B怀特著;  
2、《钢琴维修调整与钢琴调律》金先彬、陈重生、张茂林著;  
3、《钢琴的调律维修》张琨著;  
4、《钢琴调律》日本(王旭安翻译、陈重生校对)。  
这四本错误的论述有关钢琴调律理论的书籍,给调律师们指明的是错误的“拍音”数据。调律师们如果按照其错误的“拍音”数据来分“平均律”,那么,根本就不可能把钢琴音律调准。  
5、驳斥了“三六度调律法”是最科学的调律方法。  
6、教会人们如何鉴别钢琴的基本音准及如何鉴别演奏、演唱会钢琴的音准。  
由于目前我国的钢琴音准比较混乱,使得从事音乐专业的人士及学习音乐的人们都不知道如何鉴别钢琴音律的准确与否。  
本人针对此种情况,在书、碟中对如何鉴别钢琴音准作了详细的介绍。这样一来,调律师通过对照学习一“书”一“碟”后,在钢琴调律完后就可以检查出自己调的钢琴音律是否准确。而从事音乐专业的人士及学习音乐的人们通过对照学习一“书”一“碟”后,就能够非常容易地鉴别出钢琴音律的准确与否。  
7、 教会人们如何把非十二平均律乐器在原律制的基础上,调准为能够与十二平均律乐器的音律达到基本和谐。  
8、 论证了钢琴音律就是十二平均律,不能称其为“十二延伸律”、“十二扩展律”。  
另外,还解决了其它一系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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